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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辩敢辩务实辩: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被告人终获缓刑

来源:原创   作者:杨继泽  时间:2023-03-17

    

  被告人赵某某因某农业合作社徐某请托,为种粮大户王某某购买淮安某品牌稻种,由于该品牌稻种货源紧张,赵某某遂在原产地连云港收购同类稻种后,委托河南方某某生产假冒淮安某品牌稻种的包装袋,方某某又委托牛某某生产假冒淮安某品牌稻种的包装袋,赵某某安排工人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分装以后,转售给了王某某。后王某某发现稻子出现大面积病虫害、减产严重,遂通过徐某找到赵某某要求赔偿,后双方因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徐州某农业技术鉴定机构对水稻减产原因进行鉴定,结论是水稻出现不明原因死亡主要是纹枯病、稻飞虱、稻瘟病危害造成的。纹枯病、稻飞虱等病虫防效差原因主要是防治中部分药种不对路、用水量偏少、防治效果差造成的。

  辩护人针对性提出:赵某某虽然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自首、两次立功、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类案检索和统一裁判尺度的司法解释精神要求,恳请对赵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过两次庭审调查,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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