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蔡宝石诉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原创
  • 杨继泽
  • 2026-09-27

案号:(2026)苏13民终3115号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事实合同关系、工程签证、区分施工范围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八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宝石

原审第三人:江苏泗强建设有限公司(泗强公司)

案涉盐洛高速SS-4标段项目,中建八局系总包单位。

2021年12月,蔡宝石进场施工便道工程;2022年2月,实施外购土方工程。2022年3月,中建八局与泗强公司签订桩基、支护工程分包合同。一审中蔡宝石起诉主张:其个人完成便道、外购土方及8张签证单对应的零星桩基工程,请求中建八局支付全部工程款799153.15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全部采信蔡宝石主张,认定案涉全部工程均由蔡宝石个人施工,判决中建八局支付工程款733193.15元及逾期利息。中建八局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杨继泽律师提起上诉,上诉核心观点:8张签证单对应的零星桩基工程属于中建八局与泗强公司分包合同范围,蔡宝石系泗强公司的项目经办人,并非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单独向中建八局主张该部分工程款;便道、外购土方工程虽发生在泗强分包合同签订之前,但一审对部分价款认定不合理;一审送达程序存在瑕疵。

二审宿迁中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仅支持便道、外购土方对应的工程款311733.72元,驳回蔡宝石就8张签证零星桩基工程的诉讼请求,大幅减少中建八局的付款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蔡宝石能否依据8张工程签证单,主张其为零星桩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总包中建八局索要工程款?

(二)如何区分合同签订前的前期便道、外购土方工程,与后续第三方分包合同项下桩基工程的施工主体?

(三)施工人员在同一项目中身份混同时,如何认定事实合同关系?

三、律师办案评析(上诉人代理人视角)

(一)办案核心思路:拆分工程,区分两段施工的法律关系

本案一审最大问题,是将时间先后、主体不同、范围独立的两类工程混为一谈,直接认定全部工程均由蔡宝石个人施工。接受委托后,我们将案件拆分为两大部分:

便道、外购土方工程:施工发生在中建八局和泗强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之前,相关凭证明确指向蔡宝石施工队,该部分不在泗强公司分包范围,该部分蔡宝石有权主张工程款;

8张签证对应的零星桩基工程:该部分施工在泗强分包合同签订之后,工程内容和桩基施工高度重合,蔡宝石在同期以泗强公司“分包项目经理”身份办理计量、申请付款、签署工资表,微信群备注为“宝石泗强桩基”。该部分签证,本质是中建八局与泗强公司分包合同项下的补充协议,签证建立在总包与泗强公司原有合同基础之上,蔡宝石只是泗强的经办人,不是独立实际施工人。工程签证的法律性质是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签证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原本就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不能仅凭持有签证,就当然认定签证持有人就是独立施工主体。这也是本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的核心裁判观点。

(二)关键证据突破:用多份书面材料证明蔡宝石身份混同

二审阶段,我们重点提交新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项目部微信群信息、分包计量表、付款申请单、工资支付表等一系列原始书证。

证据链完整证明:2022年5月之后,蔡宝石持续以泗强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对接中建八局办理桩基项目的工程量申报、工程款申领、安全培训、接收处罚通知。

蔡宝石主张“只是帮泗强公司对接,本人另行单独做签证工程”,但是无法举证证明签证工程独立于泗强分包范围、与泗强公司进行剥离。法院最终认定:8张签证对应的桩基相关工程,蔡宝石主张系其个人施工,难以成立。

(三)工程价款的质证与司法鉴定抗辩

对于便道、外购土方部分,我们并未全盘否定。针对便道台班记录中不合理的高估金额,我们在鉴定质证阶段提出异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该部分价款的合理调减。

对于外购土方部分,双方争议仅为权利主体,价款本身无实质异议,二审予以保留。

最终二审法院拆分核算:便道172840元+外购土方138893.72元,合计311733.72元,相比一审判决金额733193.15元,减少付款金额42万余元,代理目标基本实现。

四、本案普法与实务价值

(一)对总包施工企业

区分前期临时工程与正式分包工程:项目进场前便道、清表、外购土方等临时工程,与后续桩基、主体分包工程,一定要在资料、单据上做好主体区分,避免后期发生身份混同,被认定为同一个施工主体。

工程签证不等于独立的施工合同。签证依附于基础合同。如果施工人本身就是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即便个人持有签证,也不能直接认定为个人实际施工人。

项目管理中,微信群备注、计量单、付款申请、工资表等书面文件,都会成为认定施工主体、身份关系的关键证据,项目资料管理必须规范。

(二)对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不能仅持有签证。想要以个人名义向总包主张工程款,必须证明:施工内容不属于第三方分包合同范围、施工行为独立于分包单位,不存在作为分包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的身份混同情形,否则主张很难被法院支持。

文末结语

建设工程案件中,“谁是实际施工人”是案件胜负核心。同一个项目上,同一个自然人,可以在不同时间段、不同工程内容上,存在两种不同身份:前期独立施工临时工程;后期作为分包公司经办人对接桩基工程。

本案二审改判,正是法院对“身份混同”场景下事实合同关系的精准认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建设工程、房地产争议案件,为建筑企业提供全流程诉讼与风险防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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