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受贿案件的有效辩护
  • 原创
  • 杨继泽
  • 2025-11-23

真辩、敢辩、务实辩系列案件:

  

“真辩、敢辩、务实辩”是本律师从事刑辩工作始终坚持的理念,“真辩”就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中,都要认真研究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提出有根有据的辩护观点和论证依据,不单纯走流程、搞形式辩护;“敢辩”就是指敢于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敢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敢于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不怕与控诉方对抗,不怕法官不采纳辩护意见;“务实辩”就是要斟酌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利弊,一切以有利于当事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做没有实质意义的“死磕”、“硬杠”,不做表演型辩护。

  基于上述刑事辩护理念,本律师近期成功为受贿案被告人(某局副局长)争取到判三缓四的理想结果,被告人及其家人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并表示感谢。

  辩护经过:

  某监委起诉意见书指控当事人收受贿赂50.43万元,其中27万余元系通过向特定对象推销定制白酒获利。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原计划建议量刑4-5年,辩护人提出当事人应当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希望检察院建议在3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公诉人认为不构成自首,但认可构成坦白,不反对缓刑,但也不直接建议缓刑,理由是之前辖区内判处缓刑的受贿案件金额最多才30多万元,本案50多万元,法院不一定能同意判处缓刑。最终检察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将量刑建议更改为3-4年,为审判阶段争取缓刑保留了一线希望。审判阶段,辩护人也考虑到之前该院判处缓刑的受贿案件数额不过30万左右,而本案当事人被指控受贿金额50.43万元,如果数额不能减少,缓刑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为此,辩护人提醒当事人查找有没有代理定制白酒的协议书,能否证明存在市场价。后当事人从家里找到了当时与上家签订的经销协议及价格表,价格表载明了:开票价、经销价、市场销售价等内容。另外,辩护人也通过其他白酒经销商收集到了同类酒的经销代理宣传材料,里边的价格体系表也载明了合伙人特价、最低销售价、市场零售价等内容。辩护人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官,并且提出初步辩护意见认为,当事人推销给特定人员定制酒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市场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一条第二款“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规定,起诉书指控的受贿金额50.43万元中,有27.12万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法院将此情况反馈给侦查机关后,某监委联系当事人谈话做工作,让辩护人撤回证据材料,同意给法院提出书面缓刑建议。辩护人与当事人分析利弊后,同意撤回相关证据材料,某监委也信守承诺向法院出局了缓刑建议。庭审中,辩护人征求法官意见,关于价格问题是否需要举证,法官说既然提出来了,就当庭举证吧。辩护人又将撤回的证据材料当庭出示,法官也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辩论。公诉人认为,销售的定制白酒只是为了掩盖受贿犯罪的工具;而辩护人认为,罪行法定,司法解释有关于通过“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特别规定,应当根据该司法解释判断是否属于受贿。虽然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仍然将推销定制白酒的金额认定为受贿金额,但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已经实质影响到了法官的内心判断,最终一审法院作出裁判: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十四万元);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50.4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当事人及其家人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对辩护人所作辩护表示感谢,并特别肯定了辩护人与检察官、法官沟通的语言艺术。

   辩护律师观点:

  对于一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尤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辩护,既要尊重案件事实,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利用,也要充分考量司法惯例和现实背景,不宜一味地追求无罪辩护的轰动效果。一切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寻找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并与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坦诚、务实、有效的沟通,争取辩护观点得到认可和采纳,即便法律文书没有采纳,但实质发挥了作用,也比不切实际的“死磕”、“硬杠”,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要更可取一些。当然,对于完全符合无罪辩护条件的案件,辩护人也应当敢于且善于做彻底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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